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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孩子深夜未歸公安機關要護送 [打印本頁]

作者: Jeanie0635    時間: 2010-1-4 12:41     標題: 孩子深夜未歸公安機關要護送

  《草案》規定,公安機關發現深夜未歸的未成年人,應及時查明情況,採取必要保護措施,或者規勸、護送他返回住所。

  針對目前遊樂場、水庫等場所時有發生的未成年人安全事故,《草案》明確規定,遊樂設施及其他可能危及未成年人安全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設施附近的顯著位置標明適宜年齡範圍、警示標識等。水庫、池塘、水渠等設施所有者、管理者或使用者,也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安全警示標識,採取必要安全防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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