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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中毒的診斷

1、食物中毒的診斷機構:在《食物中毒診斷標準及技術處理總則》中明確規定食物中毒患 者的診斷由食品衛生醫師以上(含食品衛生醫師)診斷確定;食物中毒事件的確定由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根據食物中毒診斷標準及技術處理總則確定。
  2、食物中毒的診斷依據:食物中毒診斷基礎在食物中毒調查所佔有的資料,把這些資料進行整理,用流行病學的方法進行分析,結合各類各種食物中毒的特點進行綜合判斷。其判定依據在GB14938-34的第4部分有詳盡的要求。歸納起來有以下幾個方面:
  (1)與進食的關係:中毒病人在相近的時間內均食用過某種共同的中毒食品,未食用者不發 病,發病者均是食用者,停止食用該種中毒食品後,發病很快停止。
  (2)食物中毒特徵性的臨床表現:發病急劇,潛伏期短,病程亦較短,同一起食物中毒的病 人在很短的時間內同時發病,很快形成發病高峰、相同的潛伏期,並且臨床表現基本相似(或相同),一般無人與人之間直接傳染,其發病曲線沒有尾峰。
  (3)食物中毒的確定應盡可能有實驗室資料:從不同病人和中毒食品中檢出相同的病原,但由於報告的延誤可造成採樣不及時或採不到剩餘中毒食品或者病人已用過藥,或其他原因未能得到檢驗資料的陽性結果,通過流行病學的分析,可判定為原因不明的食物中毒。
  對原因不明的食物中毒,流行病學的分析報告至關重要,該報告必須滿足食物中毒流行病學 特徵性的要求,必要時可由三名副主任醫師以上的食品衛生專家進行評定。
  對各類不同的食物中毒診斷標準略有不同,要作出明確的診斷和鑒別,食品衛生醫師應具有 一定業務技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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